監護權 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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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夫妻離婚以後,監護權一定歸屬父親嗎?

過去的法律採取父權優先的立法,不論夫妻是兩願離婚或裁判離婚,子女的監護權原則上都歸於父親所有,隨著時代的變遷,民法修改規定,目前對子女監護權的歸屬,是以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做考量,不再想當然爾歸給父親,法官在衡量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歸屬,主要是根據子女的年齡、性別、健康情況、子女意願與人格發展需要,以及父母的年齡、品行、經濟能力、職業、父母保護教養子女的意願及態度、對子女的教養計畫、與子女的互動與感情狀況等種種因素,並參酌社工人員所做的訪視報告等,作為判斷子女監護權的依據,當然如果父母都不適合行使監護權,也有可能判給第三人來監護。

 

Q2.丈夫的收入比妻子多,就一定會獲得監護權嗎?

在法律上,父母親的經濟條件並不是評斷監護權適任與否唯一標準,還是以真正能對子女負起照顧責任的一方才會獲得監護權,不過父母還是要有基本的經濟能力,足以讓子女維持溫飽,才能負起教養責任。

 

Q3.監護權歸屬對方,以後就看不到孩子了嗎?

監護權歸屬對方後,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仍然享有與未成年子女見面接觸的權利,也就是所謂「探視權」,如何與子女面會交往?時間如何?方式如何?地點如何?都可以由父母親互相溝通進行協議,當然,如果父母協議不成或協議的內容有妨害子女的利益,法院可以依聲請或依職權來決定。

經常會遇到一種情況,就是取得監護權的一方,會用不當手段妨害他方探視的權利,許多人遇到這種情形會相當沮喪難過,請特別記住,當有監護權一方蓄意刁難探視時,可以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命有監護權人之一方容忍無監護權人之一方行使探視權,或禁止有監護權人之一方阻止探視的行為,如果有監護權人之一方未為履行時,執行法院得命拘提管收或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怠金。

 

Q4.如果我得到監護權,對方就不用負擔子女生活費用嗎?

一般人經常有的觀念:「既然已經失去子女監護權,就不必負擔生活費用!」事實上這個想法是絕對錯誤的,我們必須要提醒所有的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親屬關係與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與喪失監護權而消滅,所以當監護權歸屬對方後,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仍要負擔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用,直到子女成年(即年滿20歲)為止,如果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拒絕負擔扶養費用,有監護權之一方可以未成年子女名義進行訴訟請求,稱為「給付撫養費之訴」。

由法院在審理撫養費用時候,通常法院會參考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每人每月經常性消費支出或以當年綜所稅扶養親屬寬減額作為標準,再依照父母的經濟能力以比例分擔,一般均以父母雙方各負擔二分之一為原則。

 

Q5.監護權判給對方,如果對方不照顧孩子,該怎麼辦?

監護權歸屬一方後,就應該對未成年子女負起教養責任,如果行使監護權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時,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這樣的訴訟稱為「改定親權」之訴。

 

Q6.為什麼透過法院爭取監護權,要接受社福團體訪視?

隨著兒少保護意識的高漲,法律上認為就子女監護權的判斷屬於公益性較高的事件,應該以「子女最佳利益」作為審酌判斷之依據,因此我國民法第1055條之1即規定法院在審酌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時,應該綜合判斷一切的情狀加以判斷,而這些情狀包含了:

一、子女的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與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只有全面地了解上述這些情狀,法官才能判斷監護權應該要給父或母是對子女「最佳」的決定,但是上面這些情狀,常常必須要透過具有專業知識之社會福利團體協助法院就各種家庭狀況進行深入訪視調查才能夠得知,因此法院經常會囑託社會福利團體提出訪視的報告或其他調查之結果,予以斟酌判斷子女的最佳利益。

 

Q7.對方如果不付撫養費,她/他為何可以看孩子?

在法律上,被剝奪親權(監護權)的一方仍然有對子女會面交往的權利,以及給付撫養費之義務。然而是否可以因為對方不給付撫養費用,就拒絕對方會見子女?答案是不行。因為對於子女之會見交往是基於身為父母天生即享有之權利,不會與給付撫養費之義務形成對待關係,因此不給付撫養費用仍然可以主張會見子女。
然而,如果對方是惡意不給付撫養費,而且又有其他事證可以證明對方會見子女將會嚴重妨害子女之利益者(例如對方有暴力行為之跡象等),仍然可以試著向法院聲請酌定子女會面交往方式,來改變原本約定的會面交往方式。

 

Q8.何謂合作式父母?

合作式父母包含善意父母及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之觀念,國內外亦有許多研究顯示,父母若能合作教養孩童,將可降低其因父母分離所產生的負面影響,孩童身心也更能穩定發展,以下原則給您參考。

「兩個不要」:不要藏匿未成年子女或禁止對方探視,不要再未成年子女面前批評對方。

「三個努力」:努力與對方建立未成年子女教養方式的一致性、努力與對方溝通未成年子女的會面探視或照顧方式、努力與對方保持良性的互動關係,讓未成年子女感受到父母不間斷地關愛與照顧。

 

Q9.何謂共同監護?何謂探視權?

所謂共同監護,就是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由雙方共同行使,任何有關未成年子女之重大事項,都必須雙方之同意,才能夠行使,否則任一方都可以主張無效的。由於擁有共同行使監護之權利,因此不僅有探視權可以主張,同時也有監護權可以主張的。配偶一方百般阻擾妳探視小孩,為求權益之保障,妳可以向法院提告,請求定期探視子女。獲勝訴之判決後,妳便可向法院請求強制執行,強迫配偶交出孩子給妳探視。若妳前夫仍拒絕配合的話,法院可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命配偶容忍妳方行使探視或禁止妳前夫為阻礙探視之行為,若其仍不履行,執行法院得拘提管收之,或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怠金。

 

Q10.當父母皆不適任監護人,如何選擇其他監護人的評估原則?

當父母皆不適任監護人時,依我國民法第1055條之2規定,法院仍然必須依子女之最佳利益,並且審酌第1055條之1所規定之各款事項(參考Q6),選擇適當的人為子女之監護人,並且指定監護之方法,同時法院也會命父母負擔撫養費用及其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