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 Q&A
Q1. 什麼是「性侵害」?
凡是對於他人用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他人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均被視為性侵害。任何涉及性意涵之行為,包括性器官交合、口交、肛交;或以性器以外的身體部位或器物進行之行為。
其他尚有強制性猥褻的行為包含:(1)強制碰觸或撫摸他人身體、性器官;(2)強迫觀賞色情影片、圖片或自慰;(3)窺視等。
Q2. 我被性侵害了, 該怎麼辦?
1. 尋求安全的地方,確保自身安全。
2. 保持現場,以利將加害人繩之以法
3. 保留證據:
a. 被害人不要更衣、沐浴。
b. 立即到醫院接受診療、驗傷及蒐證。
c. 打 110 向警察機關報案。警察、醫務、社工人員即時給予救援。
4. 打 113,婦幼保護專線,可以提供緊急救援、協同就醫等服務。
Q3. 性侵害被害人如何面對強制性侵害事件?
1. 被害人不需要負任何責任,因為它是一件不幸的意外。
2. 在生理或心理上, 被害人需要一段時間的復原,透過專業人員協助,以及家人、親友合力支持與幫助,縮短復原的時間。
Q4. 性侵害被害人為什麼要接受專業心理輔導?
遭受性侵害後,可能會產生的身心、情緒反應,包括:情緒震驚、不信任感、尷尬、差恥、罪惡感、情緒低落、無能為力、混亂、重覆想起、否定、恐懼、憂慮、憤怒、麻木...... 等。及早接受專業人員的心理輔導,以縮短復原的時間。
Q5、我的家人或朋友被性侵了,我能怎麼幫他?
給予被害者陪伴及情緒上的支持,讓他感受他不孤單,也協助被害者尋求專業的協助。信任與接納的鼓勵、不責備被害者、試著了解並接納被害者的情緒、不強迫他重複述說受害過程,避免二度傷害。
Q6. 我被性侵了,每間醫院都可以做驗傷跟採證嘛?
需前往各縣市的責任醫院就醫,桃園市如下。
1. 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林口分院
2.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榮民醫院
3. 國軍桃園總醫院(無夜間驗傷)
4. 壢新醫院
5. 敏盛綜合醫院(經國院區)
6. 財團法人天主教聖保祿修女會醫院
7. 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桃園院區)
Q7. 性侵會被判刑嗎?會被關多久?
依刑法 221~229 條,如下:
第 十六 章 妨害性自主罪
第 221 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2 條: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3 條:(刪除)
第 224 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
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24-1 條:犯前條之罪而有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
第 225 條: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
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
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6 條: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
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而致被害人羞忿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 226-1 條: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
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使被害人受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 227 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7-1 條: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 228 條: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
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
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9 條:以詐術使男女誤信為自己配偶,而聽從其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9-1 條: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
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Q8. 你情我願就不算性侵嗎?
即使是你情我願,與未滿 16 歲以下之人發生性行為仍會觸犯刑法。
Q9. 什麼是性騷擾?
性騷擾防治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
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
、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
、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
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
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Q10. 遭受性侵害事件可以請求賠償嗎?請求賠償有時間限制嗎?
依民法規定可提出損害賠償,請求賠償時間為兩年。相關資訊可向各縣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尋求法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