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長如何因應性侵害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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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sted on: 2016/02/01
  • By: helper

少年性侵害被害人的家長如何因應性侵害事件                                                                                  

桃園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簡稱協會)從民國102年開始服務桃園縣的少年(12-18歲)性侵害被害人,當初承接這個政府方案,是因為發現少年性侵害被害人復原歷程的快慢和家長的反應,息息相關。但是一般地方政府的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在服務被害人時,往往只針對被害人的服務協助,忽略了家人的輔導。因此我們希望服務家長如同服務被害人一樣,預防他們對孩子造成二度傷害,也積極協助家長面對事件和被害人的心理調適。

    102年協會服務了大約150個少年性侵害被害人的家庭,103年從願意接受我們訪問的10位家長當中,進一步去了解這些家長如何因應這個事件。我們請他們回答下列的一些問題,如:是誰告訴你的?你知道這件事情的第一個想法?想對誰說什麼話?你身邊的人怎麼看這件事情?你有想要對他們說什麼?這件事會改變你嗎?改變了什麼?對家庭或對孩子有改變什麼?等問題。從他們的回答中,發現家長的反應可以歸類為以下五種類型:
一、難言之隱型
    案母混亂,第一時間的反應是生氣、傷心、難過,不知所措,都聽社工安排,隱藏自己的情感,沒有給別人知道。
二、正面因應,理性調整型
(一)親子關係疏離但支持的家長
      感情放得很少,對小孩有責任,案父不知該如何表達父愛,第一個反應是
      只想快一點把問題解決,自己的調整是有空儘量陪著孩子到處走走、增加
      父子之間的感情。
(二)開明型的家長
      案母自己發現性侵,第一個反應是讓孩子傷害降到最低,有保護小孩,看
      到親子問題,覺得自己陪小孩時間太少,也發現只開明不行,要多陪伴也
      要多禁止,親子教育方向有轉換,案母用她覺得最棒的方是愛孩子,但當
      案發發生後會責怪自己,質疑自己做錯了什麼,親子教育而作了調整。
三、包容與付出型
    案父不太會表達,但努力配合,第一個反應是去警察局。經濟壓力、工作壓力極大。案發後希望自己努力工作,希望小孩認真讀書,事情趕快結束,會幫助小孩渡過。
四、替代性創傷型
(一)案父也是被害者
    對加害人無能為力,對有勢力的人不得不隱忍,感到自己沒有權力,案父對
    世界觀、道德觀、安全感也因此流失。變得對人更小心,並了解道德更重要。
(二)對性侵有迷思且深受其害者
    不知如何做父母,覺得無法保護女兒,與孩子關係不錯,但被性侵事件打擊,
    第一個反應是想不開。想粉飾太平,案母很混亂,對性侵害觀念有迷思,以
    前家中有發生疑似性猥褻或性侵害案件,但當時沒有處理。
(三)驚嚇、失落,有處女情結者
    案母提到此事情緒非常難過、受傷,知道的第一個反應是一片空白。案母自
    身生命故事坎坷,原本以為已經有幸福的人生,又碰上了不幸的事,對女兒
    有著很高的期待、完美的想像、很好的栽培,卻被性侵,完全破壞了案母的
    想像。
五、責怪小孩型
(一)推卸責任的家長
     孩子型的父母,責備小孩,第一個是責備小孩為什麼不告訴家長,第二個
     是責備小孩自己貪玩。媽媽把目光放在自己,不放在小孩身上,沒有扮演
     家長的角色。把所有責任推到小孩及他人身上,不想負起責任。
(二)旁觀的家長
     案母認為是孩子的錯,第一時間的反應是氣憤,怪罪孩子被朋友帶壞,只
     有案父有點像是在支撐著。
(三)自責逃避的家長
    案母自責,第一時間的反應是難過自己教育失敗,親子關係衝突緊張,因隔代教養,親子關係疏離而缺乏愛造成孩子年紀很小但向外尋找男友。責備小孩大膽晚上出門,無視父母的存在,並且不潔身自愛。
    由以上五個類型的家長反應,只有兩種類型:「正面因應、理性調整型」和「包容與付出型」,可以為被害人帶來正面的支持力量;其他三種類型,父母本身身陷混亂和替代性創傷當中,對被害人不是無法協助的「難言之隱型」,就是對被害人有二度傷害的責難和迷思的「替代性創傷型」和「責怪小孩型」。可見要協助少年性侵害的被害人,絕對不能讓父母置身於服務體系之外,讓被害人不斷在家受到二度傷害,而原來的性侵害創傷更加惡化,使得復原之路更加漫長,並且在二度傷害的親子衝突中,產生更多的家庭和少年的心理和行為問題。期盼全國各縣市在性侵害服務被害人的方案中,將家長的輔導,列入工作的重點,非等待家長自己求助;在第一時間更能提供家長預防性的親職教育,以及後續穩定的諮詢和輔導或諮商服務,才能提升國內對於性侵害被害人的服務效能。

                                                                        作者為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  理事長  王燦槐